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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未来一年内不得涨价 两部委将约谈重点景区

2015/9/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日照渔家乐协会  浏览次数:43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不合理定价等违规行为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两部委将约谈重点景区

    近期,部分景区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扰乱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两部委决定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将对部分影响较大的重点景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约谈经营者,要求其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政府定价景区不得擅自涨价

根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对于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向消费者强制代收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存在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经营者自主制定门票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现行价格明显偏高、社会反映强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规范其价格行为,引导适当降价。

    同时,各类景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应立即纠正,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景区涨价需公开成本监审结果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法履行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听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的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时,应扣除维持景区正常运营以外的其他开支,并主动公开成本监审结果。要通过依法举行价格听证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与价格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不合理涨价景区应恢复原价

    对于已经出现的违规调价问题,两部委要求: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期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应恢复至上调前的价格水平;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幅度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相应降低价格水平;制定或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未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信息公开等程序的,应在依法履行各项规定程序基础上,审核现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并做出相应调整。

    除法定税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将门票收入用于景区正常运营以外其他开支的,应在定价成本中扣除,并相应下调门票价格水平;现行门票收入超出景区正常运营需要的,应相应下调门票价格水平。

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将与门票价格水平挂钩

    两部委要求,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惩戒联动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景区旅游环境、设施条件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将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考核指标。

    对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A级景区,给予警告或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处分;其他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纠正违规行为后方可参加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已加入“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的景区,应切实履行承诺条件,在承诺期内不提高门票价格。违背承诺条件,提高门票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从“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和查处的存在严重违反门票价格政策行为的景区,要及时与旅游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对旅游主管部门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要依法履行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相应下调其门票价格。